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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19 22:03:49 来源:本网站原创

         一、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商业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1、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2、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3、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7:3011:3012:30以及18:30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4、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5、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6、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7、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8、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二、影视剧插播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1、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30秒。其中,在19:00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2、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3、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4、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1)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2)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3)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4)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5、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三、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1、    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

2、    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

3、    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

4、    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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