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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融资
融资过程中如何设立有效的版权质押?
发布时间:2011/10/31 18:38:26 来源:本站原创

 

一、法律释义
版权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享有的作品版权中的财产权设置质权,以对债务进行担保的法律行为。
二、实践中误区
电影投资与经营过程中,因投资方融资等原因而需要提供担保时,经常是由影视剧制作方与投资方达成融资质押协议,将电影的版权交给投资方质押。现实中对版权的质押存在一定的法律认识错误:影视制作方将其前期拍摄阶段的拍摄带或拍摄片作为出质物交由融资方控制,或仅仅签署质押协议,即认为形成了质押担保法律关系。但实际上.这两种质押方式,不符合我国《 物权法》、《 担保法》、《著作权法》关于质押担保的规定 ,属于无效质押行为 ,不能取得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
三、我国法律规定有效质权必须签订版权质押合同,办理版权质押登记
1、法律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普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权利质权则有特殊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据此 ,以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出质,应由双方签署质押合同并在著作权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方为有效。
2、登记手续:
就著作权质押的登记手续 ,按照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 l 号) 第四条规定,影视剧作品的版权质押应在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办理质押登记时,应由双方共同向版权质押登记机构申请,经质押登记后,取得《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
四、律师建议
影视剧作品的拍摄带或拍摄片的交付和控制,并非为影视剧作品版权质押的必要条件要想取得有效质权,版权质押必须由双方签署质押合同并在著作权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方为有效。当然,鉴于拍摄带或拍摄片作为记载影视剧拍摄内容的惟一载体,并且影观剧作品具有易复制从而凶此损害质权人利益的特点,质权人可根据双方的约定 ,要求出质人交付拍摄带或拍摄片并通过控制拍摄带或拍摄片来加强对出质人的监督和保障质押权的实现,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会影响版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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